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响应时间不应大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
表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
表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8.4.11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相应的分区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及其他联动设备均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采用传动管启动的系统,启动1只喷头,相应的分区雨淋报警阀、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及其他联动设备均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系统的响应时间、工作压力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计量。
9.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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